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志强、吴忠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15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1576号
  • 案件名称

    王志强、吴忠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志强;吴忠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吴忠雨,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申请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吴忠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982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4553元,缴纳执行费26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二、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五、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忠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景龙审判员  刘新水审判员  庞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贺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