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松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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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007号案件名称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松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松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007号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冯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女,系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凤仙,女,系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吴松林,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松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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