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刘慧与四川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川1132执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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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32执356号案件名称
刘丽、刘慧与四川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丽;刘慧;四川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3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女,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景阳路55号。申请执行人:刘慧,女,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县街5号。被执行人:四川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南坛路聚乐家园内。法定代表人:郭建军。关于刘丽、刘慧与四川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乐仲案字(2020)第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丽、刘慧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0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冻结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邛莫木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葛 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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