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丽、刘慧与四川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川1132执3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32执356号
  • 案件名称

    刘丽、刘慧与四川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丽;刘慧;四川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3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女,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景阳路55号。申请执行人:刘慧,女,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县街5号。被执行人:四川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南坛路聚乐家园内。法定代表人:郭建军。关于刘丽、刘慧与四川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乐仲案字(2020)第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丽、刘慧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0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冻结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邛莫木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葛  奎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