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松与巴南区惠明乐食品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7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702号案件名称
鲜松与巴南区惠明乐食品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鲜松;巴南区惠明乐食品经营部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8702号 原告:鲜松,男,汉族,1988年09月02日出生,重庆市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巴南区惠明乐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麻柳镇镇平桥村三组梓桐苑安置房第一幢2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YWHCC2U。经营者:胡开铭。原告鲜松与被告巴南区惠明乐食品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鲜松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鲜松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松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鲜松负担。 审 判 员 潘雪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华兰书 记 员 彭雨涵 - 1 -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劳动争议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303民初1317号之一 下一篇 刘单飞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55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