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富强、意见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鲁0681刑初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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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81刑初431号案件名称
王富强、意见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龙口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富强;意见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681刑初431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富强,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2021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龙口市XX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龙口市XX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龙检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王富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富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富强被XX机关抓获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富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 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文超 书 记 员 丁 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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