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西安绿富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陕0329民初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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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陕0329民初451号案件名称
孙某与西安绿富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麟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某;西安绿富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329民初451号原告孙某,男,生于1967年2月,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被告西安绿富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东南角第五国际中心1幢1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94968232。法定代表人张明春,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西安绿富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告孙某起诉以后,经本院协调,被告已经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李**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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