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聪龙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4执18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04执1840号
  • 案件名称

    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聪龙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泉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聪龙;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泉州洛江分公司;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4执1840号申请执行人:李聪龙,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与安和路交汇处红星美凯龙华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06657703X4。法定代表人:刘庭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阳山阳光楼A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26441518M。法定代表人:王东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泉州洛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万虹路与安和路交汇处红星·美凯龙华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6943854692。负责人:王琦,分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聪龙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泉州洛江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泉州洛江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该案被执行对象与本院(2021)闽0504执1696号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相同,均为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泉州洛江分公司,且执行请求事项均为请求给付金钱之债及返还商铺。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21)闽0504执1840号执行案件并入(2021)闽0504执1696号案件统一执行;二、本院(2021)闽0504执1840号执行案件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翁聪煜执行员  郑奕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雅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