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志贤、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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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573号案件名称
彭志贤、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彭志贤;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汤治国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573号原告:彭志贤,男,1972年4月18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9105。法定代表人:吴开国,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汤治国,男,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原告彭志贤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汤治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彭志贤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志贤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志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志贤负担。审判员 欧传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扈飞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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