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桂、李学霞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恢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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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恢287号案件名称
张玉桂、李学霞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玉桂;李学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桂,男,生于1976年12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学霞,男,生于1957年12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桂与被执行人李学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81执恢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全 立执行员 常 新执行员 董小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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