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南与张瑞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0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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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0913号案件名称
吴小南与张瑞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小南;张瑞祥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0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小南,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吴小南之妻),1987年2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晨,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祥,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吴小南因与被上诉人张瑞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吴小南与张瑞祥对于涉案房屋租赁争议出现新的事实情况,导致本案需要重新审查基本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小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何灵灵审 判 员 张印龙审 判 员 周艳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卫孚嘉法官助理 何 平书 记 员 王 艳书 记 员 李月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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