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侯苗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3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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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3782号案件名称
刘玲、侯苗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玲;侯苗苗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3782号原告:刘玲,女,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徐瑞,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苗苗,女,汉族,1996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玲与被告侯苗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玲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扣押侯苗苗人身保险合同一份、项链一条、手镯四个、转运珠一个、戒指一枚、吊坠二个、袁大头三枚、银行卡三张,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2020年9月27日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621财保224号民事裁定,依法扣押了侯苗苗人身保险合同一份、项链一条、手镯四个、转运珠一个、戒指一枚、吊坠二个、袁大头三枚、银行卡三张,扣押期限为一年。现扣押期限即将到期,原告刘玲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扣押上述物品。经审查,原告刘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扣押(2020)皖1621财保22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的物品,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柯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3782号原告:刘玲,女,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徐瑞,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苗苗,女,汉族,1996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玲与被告侯苗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玲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扣押侯苗苗人身保险合同一份、项链一条、手镯四个、转运珠一个、戒指一枚、吊坠二个、袁大头三枚、银行卡三张,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2020年9月27日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621财保224号民事裁定,依法扣押了侯苗苗人身保险合同一份、项链一条、手镯四个、转运珠一个、戒指一枚、吊坠二个、袁大头三枚、银行卡三张,扣押期限为一年。现扣押期限即将到期,原告刘玲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扣押上述物品。经审查,原告刘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扣押(2020)皖1621财保22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的物品,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柯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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