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朝、张永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81执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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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81执1300号案件名称
李同朝、张永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同朝;张永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381执1300号李同朝、张永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同朝与被执行人张永永盗窃罪一案中,生效的(2020)豫0381邢初38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的结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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