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伟佳、王国林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5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550号
  • 案件名称

    王伟佳、王国林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伟佳;王国林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王伟佳,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国林,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伟佳与被执行人王国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王国林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伟佳案件款478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王伟佳于2021年3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国林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保险公司查询其保险、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其名下车牌号为甘C5××××长城牌汽车经本院多方寻找,均未发现车辆下落,且王国林在本院涉案较多,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正学审判员  杜治国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杜笙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