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禄彬、陕西天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财保1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财保176号案件名称
田禄彬、陕西天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田禄彬;陕西天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付倩;宋斌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财保176号申请人:宋斌,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付倩,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田禄彬,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陕西天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田禄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宋斌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付倩、田禄彬、陕西天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价值150万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付倩、田禄彬、陕西天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申请人宋斌已预交申请费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陕西天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在下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滨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9971)、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兴东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0024)、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北段支行(账号:61050110629600000094)。 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艳、张艳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882号 下一篇 曹方奎、孙学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4执13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