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海英与石里克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3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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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34号之二案件名称
褚海英与石里克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褚海英;石里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34号之二申请人:褚海英,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城区。被申请人:石里克,男,199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褚海英与被申请人石里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鲁1482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并锁定被申请人石里克名下鲁N602XX号车辆。现双方达成调解,申请人褚海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石里克名下鲁N602XX号车辆的查封、锁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新红书 记 员 宋敬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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