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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虎平、郭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财保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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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财保201号
  • 案件名称

    王虎平、郭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虎平;郭敏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财保201号申请人:郭敏,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22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虎平,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身份证号:622XXXXXXXXXXXXXXX。申请人郭敏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虎平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价值38万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虎平名下价值38万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申请人郭敏已预交申请费242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王虎平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幢XX室房屋(证号:Y14XXXXXX)。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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