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兴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3民初5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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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3民初5904号案件名称
遵义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兴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遵义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兴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3民初5904号原告:遵义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新舟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73891529R。法定代表人:林育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敏祯,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政杰,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兴福,男,汉族,1953年4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兴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兴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朝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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