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乐尔东化工有限公司、李永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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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904号案件名称
陕西乐尔东化工有限公司、李永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乐尔东化工有限公司;李永强;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904号原告: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G33H88。负责人:李洪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伟,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利,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乐尔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403MAB2MRQD4M。法定代表人:李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李永强,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与被告陕西乐尔东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李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8元,减半收取计31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帅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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