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亮、天津市天鑫达机械配件加工厂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8执恢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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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恢748号案件名称
李茂亮、天津市天鑫达机械配件加工厂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茂亮;天津市天鑫达机械配件加工厂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8执恢748号申请执行人李茂亮。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鑫达机械配件加工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8民初9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18执恢748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靳 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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