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滨河支行与阳泉市鑫光耐火材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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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192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滨河支行与阳泉市鑫光耐火材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滨河支行;阳泉市鑫光耐火材料厂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19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滨河支行。负责人:任重,行长。委托代理人:龙斌,该支行员工。被告:阳泉市鑫光耐火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石春卫。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滨河支行与被告阳泉市鑫光耐火材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滨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滨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5元,减半收取计18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 丽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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