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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蜜与王佳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7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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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7087号
  • 案件名称

    蒲蜜与王佳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蒲蜜;王佳佳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7087号原告:蒲蜜。被告:王佳佳。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蒲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蒲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蜜负担。审 判 员 邓珍法官助理 方靖书 记 员 姚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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