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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泽浪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3执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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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3执1484号
  • 案件名称

    孙泽浪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孙泽浪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3执1484号被执行人:孙泽浪,男,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孙泽浪犯盗窃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苏0723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告人孙泽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孙泽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谢兆洋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徐兴运人民币8000元。因被告人未缴纳罚金也未退赔,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9日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来院就此案履行义务。2021年4月26日、8月5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予以冻结,不足以清偿罚金和退赔金额。本院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该案目前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标的到位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邮寄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虽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本院仍然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定期“四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据职权恢复本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凤山审判员  梁 亮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顾轩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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