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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静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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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1182号
  • 案件名称

    董静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董静霞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1182号被执行人:董静霞,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董静霞罚金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26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董静霞应缴纳罚金80000元(移送执行应缴纳罚金40000元),责令董静霞对其参与诈骗的各被害人相关损失与付义明等人对本院(2018)豫07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第十项共同承担退赔责任。因董静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施措:一、2021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7月21日,董静霞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无保险、无工商登记等信息。三、2021年7月30日,本院委托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向武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四、2021年8月19日,董静霞户籍所在地焦作市武陟县村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了关于董静霞财产情况的证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六、因受近期疫情影响,无法到监狱询问被执行人其财产情况。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40000元及对其参与诈骗的各被害人相关损失与付义明等人对本院(2018)豫07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第十项共同承担退赔责任,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判项应当予以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朱铃铃审判员  王亚楠审判员  原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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