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四川亿达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81民初5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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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81民初5118号案件名称
康平、四川亿达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阆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康平;四川亿达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81民初5118号原告:康平,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红,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与原告康平系夫妻关系。被告:四川亿达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南街小区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27564216。法定代表人:王本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康平与被告四川亿达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了和解,原告康平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平撤回对被告四川亿达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康平负担。审判员 马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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