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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树林、白书朝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恢5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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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恢5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白树林、白书朝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白树林;白书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恢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树林。被执行人:白书朝。本院在执行白树林与白书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树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1民初13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书朝偿还借款75000元,同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及执行申请费。1、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白书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白书朝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7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白书朝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3、我院于2021年8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白书朝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4、因被执行人白书朝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白书朝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2021年9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白书朝夫妻财产共有人张芳平名下车牌号码为陕J004L9吉利博越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6、2021年9月1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白书朝于2023年9月30日前偿还全部案件款75000元。(二)、若未按期清偿将其名下位于陕西省延长县雷赤镇张多行政村上张多村两间平房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白树林,抵偿所欠白树林案件款。(三)、若被执行人白书朝于2023年9月30日前未清偿全部案件款,从2023年10月1日起5日内将其名下上述房屋腾空,并将房屋钥匙交付申请执行人白树林。若未按期交付、腾空上述抵债房屋,上述抵债房屋内、院子内所有东西,视为被执行人白书朝自愿放弃,由白树林自行处置。(四)、被执行人白书朝承担案件受理费850元,执行申请费102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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