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小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92执2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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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执2461号案件名称
重庆华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小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重庆华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小康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92执246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空港综合大楼B栋B3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83015C。法定代表人:杜敏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康,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华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9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小康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23 661.12元、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1386.61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小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王小康名下无房屋、工商登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2.被执行人王小康名下有车牌号为鲁XXXXXX车辆,本院已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进行处置;3.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王小康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小康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2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7日,被执行人王小康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华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3 661.12元、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1386.61元。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92执24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建 磊审 判 员 姚 洪审 判 员 周 绪 鹏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雪 芹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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