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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向东、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4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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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46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郑向东、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郑向东;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3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向东,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浙江万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1号4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1477498410。法定代表人:沈忠学,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郑向东与被执行人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向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初29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郑向东支付执行款5270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69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执行费0元,现本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34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周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雷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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