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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永荣茶厂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9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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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9434号
  • 案件名称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永荣茶厂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永荣茶厂;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434号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3号(集群注册普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Q1HKR67。投资人:丁道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仕海,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永荣茶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河水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3797620L。投资人:田朝树。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营业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77135U。负责人:王艳萍,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164684。法定代表人:田睿,职务不详。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永荣茶厂、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胡 相 龙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马    锐书    记    员      陈 义 沁-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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