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永荣茶厂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9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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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9434号案件名称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永荣茶厂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永荣茶厂;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434号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3号(集群注册普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Q1HKR67。投资人:丁道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仕海,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永荣茶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河水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3797620L。投资人:田朝树。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营业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77135U。负责人:王艳萍,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164684。法定代表人:田睿,职务不详。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永荣茶厂、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胡 相 龙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马 锐书 记 员 陈 义 沁-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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