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纯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民终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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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民终1235号案件名称
汉中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纯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汉中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纯杰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民终1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纯杰,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13540031A。法定代表人:陈韦,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杨纯杰因与被上诉人汉中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7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上诉费通知单,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纯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清杰 审判员 仵瑞梅 审判员 刘 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腾龙书记员 王韵捷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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