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商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海蓉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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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859号案件名称
上海杨浦商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海蓉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上海杨浦商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蓉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859号原告:上海杨浦商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庄欣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俊杰,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海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甘海蓉。原告上海杨浦商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蓉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杨浦商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杨浦商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杨浦商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崔艺萍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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