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安潮、叶安潮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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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934号案件名称
叶安潮、叶安潮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叶安潮;叶安潮;耿建功;耿建功案件缘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934号 耿某某、叶某某:申请执行人耿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耿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171049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并已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66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10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5民终164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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