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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亨泰典当有限公司与薛菊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4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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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4298号
  • 案件名称

    上海中亨泰典当有限公司与薛菊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上海中亨泰典当有限公司;薛菊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42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亨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郑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菊珍,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海中亨泰典当有限公司与薛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9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中亨泰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菊珍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经本院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银行、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薛菊珍名下有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二村XXX号XXX室房产。本案在诉讼阶段对该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且该房产的归属有争议,在闵行法院诉讼中,故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因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勇刚审 判 员 张 浩审 判 员 武 博法官助理 邱宗轲书 记 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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