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霞与郑全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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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640号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郑全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红霞;郑全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640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坡底村村民,住甘泉县太皇山玉林苑2号楼3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9009130969。被执行人郑全有,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劳山乡劳山村村民,住甘泉县城内杨家砭。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210010171。本院在执行王红霞与郑全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7民初6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郑全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全有向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偿还案件款24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87.5元、案件执行费264元。2021年9月14日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6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海波书 记 员 刘阳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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