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峰、邵长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2民初8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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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2民初8613号案件名称
刘大峰、邵长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大峰;邵长友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2民初8613号原告:刘大峰,男,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邵长友,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峰与被告邵长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大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 宁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曹天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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