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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峰、邵长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2民初8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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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2民初8613号
  • 案件名称

    刘大峰、邵长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大峰;邵长友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2民初8613号原告:刘大峰,男,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邵长友,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峰与被告邵长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大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 宁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曹天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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