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书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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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353号案件名称
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书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书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353号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书风,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书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书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贾 常 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赵聚保书记员王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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