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近、时迎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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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391号案件名称
陈近、时迎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近;时迎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5391号原告:陈近,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告:时迎超,男,汉族,1985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原告陈近与被告时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近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近负担。审 判 员 张 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甄 叶书 记 员 王金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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