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万国胜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117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11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万国胜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万国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1175号之一一、执行当事人被执行人:万国胜,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二、执行依据及移送执行情况(一)执行依据:(2019)苏129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二)移送执行诉讼费金额:案件受理费2099元、保全费1490元。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1年8月23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8月25日。(二)执行措施:1.2021年8月24日、9月9日开展“总对总”、“点对点”网上查控;2.曾在与本案关联的(2020)苏1291执789号案件中开具律师调查令由律师开展社区调查;3.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诉讼、保全或执行案件。(三)强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四、查明财产情况(一)曾在与本案关联的(2020)苏1291执789号案件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国胜名下互联网银行备付金160.82元,已用于本案收缴诉讼费。(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尾数1923账户等12个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4个、支付宝账户2个(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24日),划拨合计342.95元,已用于本案收缴诉讼费。五、诉讼费执行到位情况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有503.77元执行到位,尚未执行到位款项金额为3085.23元及执行费50元。六、终本理由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处置,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据本院(2019)苏129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万国胜收缴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职权继续收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诉讼费交纳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剑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巍书 记 员 田金花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