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洁、乔士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5执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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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5执262号案件名称
刘洁、乔士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且末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刘洁;乔士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5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刘洁,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 被执行人:乔士恒,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 本院在执行刘洁与乔士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新2825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20,275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20,27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洁以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825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吐尔迪·伊敏审判员 艾力西尔·喀哈尔审判员 阿迪力·阿尤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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