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斯亚芒力克;被申请人:钱文鑫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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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42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阿斯亚芒力克;被申请人:钱文鑫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阿斯亚芒力克;被申请人:钱文鑫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42号申请人:阿斯亚芒力克,女,1950年9月4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钱文鑫,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斯亚芒力克与被申请人钱文鑫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阿斯亚芒力克申请对被申请人钱文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钱文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被申请人钱文鑫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阿尔曼 巴合提别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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