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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韵明方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4民初4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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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民初41269号
  • 案件名称

    武汉天韵明方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武汉天韵明方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互易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41269号原告:武汉天韵明方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国营慈惠农场渔门径大队武汉中小企业城A地块标准厂房1栋3单元1-3层1室-130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74460368M。法定代表人:吴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湖北瀛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华,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与梅林八路交汇处华南工贸公司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4711M。法定代表人:叶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倩,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协闪,系公司员工。上列原告武汉天韵明方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武汉天韵明方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武汉天韵明方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韵明方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5.08元,由原告武汉天韵明方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桃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泽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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