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红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2民初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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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2民初742号案件名称
宋红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宋红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2民初74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13534774T。负责人:吉东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兰,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红梅,女,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与被告宋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光红人民陪审员 张海法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 怡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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