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汤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812执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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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12执574号案件名称
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汤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汤龙;陆勇;胡玉姣;张静;张兴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812执574号申请人: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大中坝鑫地源首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20644669778。负责人:高洪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汤龙,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成华区人,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陆勇,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胡玉姣,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张静,女,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张兴林,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与被执行人汤龙、陆勇、胡玉娇、张静、张兴林(2021)川0812民初48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与被执行人汤龙、张静、张兴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川0812民初48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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