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富先、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赣0881民督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881民督21号案件名称
毛富先、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毛富先;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81民督21号申请人:毛富先,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申请人: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八面山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322506872R。法定代表人:郑山,董事长。申请人毛富先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毛富先称,申请人于2014年6月30日,入职被申请人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担任行政部经理一职。申请人每月平均工资为7700元。从入职至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承诺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至今,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5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72个月的工资累计507400元。对此事实申请人毛富先提交了有被申请人加盖公司公章的工资表证明。申请人毛富先要求向被申请人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毛富先工资507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工资只提供了工资表,未提供《劳动合同》及被申请人资金往来账目等证据,且金额巨大、时间长。工资中还涉及到税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项,数额不确定,支付令的申请不成立。申请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富先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肖如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君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81民督21号申请人:毛富先,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申请人: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八面山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322506872R。法定代表人:郑山,董事长。申请人毛富先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毛富先称,申请人于2014年6月30日,入职被申请人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担任行政部经理一职。申请人每月平均工资为7700元。从入职至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承诺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至今,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5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72个月的工资累计507400元。对此事实申请人毛富先提交了有被申请人加盖公司公章的工资表证明。申请人毛富先要求向被申请人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毛富先工资507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工资只提供了工资表,未提供《劳动合同》及被申请人资金往来账目等证据,且金额巨大、时间长。工资中还涉及到税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项,数额不确定,支付令的申请不成立。申请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富先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肖如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2020)辽0303民初235号之二 下一篇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刘海风、杨玲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恢1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