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许文萍、彭涛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621财保1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财保150号
  • 案件名称

    许文萍、彭涛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许文萍;彭涛;黄崟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财保150号申请人:许文萍,女,汉族,1960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彭涛,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住涡阳县。被申请人:黄崟莉,女,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文萍与被申请人彭涛、黄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文萍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彭涛、黄崟莉名下位于涡阳县将军大道南侧(碧桂园·龙城)6幢301房产(证号:皖(2017)涡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771号),查封价值8096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彭涛、黄崟莉名下位于涡阳县将军大道南侧(碧桂园·龙城)XX房产(证号:皖(2017)涡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XX71号)予以查封(查封价值809600元),查封期限三年。二、对担保人邓诗华名下位于涡阳县侧(同润广场)XX房产(证号:皖(2017)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XX65号、皖(2017)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XX6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财产保全费4568元,由申请人许文萍预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磊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王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帅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