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显强、周成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24执1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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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执1489号案件名称
李显强、周成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显强;周成中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李显强,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周成中,男,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执行人李显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024民初95号申请执行周成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周成中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显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远县人民法院(2021)川1024执1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李显强,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周成中,男,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执行人李显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024民初95号申请执行周成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周成中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显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远县人民法院(2021)川1024执1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皓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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