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秀云与王丽丽、董正强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9977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997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何秀云与王丽丽、董正强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何秀云;董正强;王丽丽
  • 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9977号之二原告:何秀云,女,1960年11月30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丽,女,1962年10月7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凌,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正强,男,1959年11月28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何秀云与被告王丽丽、董正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6元,减半收取计2,408元,诉讼保全费1,692元,均由原告何秀云负担。审判员  马春蓉书记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