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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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591号案件名称
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59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文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红山窑镇河沿子村九社。法定代表人:陈兴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14元,案件款40942.50元,申请执行人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世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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