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佳平、赵咏梅与杨琴、姚睿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3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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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执3289号案件名称
陈佳平、赵咏梅与杨琴、姚睿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佳平;赵咏梅;王宝华;杨琴;姚宏春;姚睿婕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7执3289号申请执行人:陈佳平,男,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赵咏梅,女,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琴,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姚睿婕,女,200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理人:杨琴,系被告姚睿婕母亲。被执行人:王宝华,女,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姚宏春,男,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陈佳平、赵咏梅与被告杨琴、姚睿婕、王宝华、姚宏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10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杨琴、姚睿婕、王宝华、姚宏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杨琴支付原告陈佳平、赵咏梅购房款880,000元,被告姚睿婕、王宝华、姚宏春在继承姚瑜琳遗产范围内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杨琴、姚睿婕到庭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宝华、姚宏春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四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琴、姚宏春、王宝华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仓轩路XXX弄XXX号XXX室和被执行人杨琴名下(共有)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因系轮候查封且上述不动产未经析产,本案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能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琴、王宝华、姚宏春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姚睿婕系未成年人,故不宜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华审判员 李宏伟审判员 施风雅书记员 陈敏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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