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孟凡营与梁立君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黑7104执恢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7104执恢20号
  • 案件名称

    孟凡营与梁立君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孟凡营;梁立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7104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孟凡营。被执行人:梁立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103民初110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梁立君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恢复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黑龙江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梁立君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查控措施,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定条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先杰审 判 员 赵明伟审 判 员 温宇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叶 鑫书 记 员 杜晓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