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喜之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终10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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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终10352号案件名称
河南喜之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南喜之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终1035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河南喜之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60号国家知识产权创意试点园区A座4楼409号。法定代表人:马海伦。上诉人河南喜之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7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天津市东丽区,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李小清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冯 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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